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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部委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部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3日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部领导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副部长、党组成员协助部长工作。
六、部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部务会、部长碰头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或部务会讨论决定。
七、副部长、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长报告。
八、部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副部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一般采取AB角的办法,A、B角部领导分管的工作互为代管。如A、B角部领导均外出,也可经过沟通并报部长同意,委托其他部领导代管。
九、部内各司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单位的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
部内各司级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认真履行行政职能
十、认真履行以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和以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公共人事管理职能。
十一、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管理和规范相关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二、强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加强公共人事管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职称制度改革和军转安置制度改革,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加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严格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四、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政策法规、改革方案、人事任免、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党组会或部务会讨论和决定。
十六、凡提交党组会、部务会审议的事项,都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部党组每年初研究确定若干重要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
十七、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等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重要文件提交党组会或部务会审议前,分管部领导应当召集相关司级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讨论、修改,并报请部长审签同意提交党组会或部务会审议。
十九、部机关各司级单位重大事项必须经司长(主任)办公会或司(厅)务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部领导请示、报告。部属各司级事业单位实行主任(院长、社长)负责制。涉及人财物和重要业务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部领导请示、报告;必要时,征求机关有关司级单位的意见。
二十、部内各司级单位必须贯彻落实部党组确定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二、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二十三、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重要规章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规章颁布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政策、部务会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九、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一、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二、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部领导及部内各司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三、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四、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五、实行年底各司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驻部纪检组长汇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
三十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实行党组会、部务会、部长碰头会、务虚会和专题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司局级干部会议、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十九、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党组成员召集。因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研究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研究党建、廉政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
党组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会议通知、记录和纪要起草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办公厅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报告。
四十、部务会由部长、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组成,其他党组成员和驻部监察局局长列席。需要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单位负责同志也可列席。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召集,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讨论审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章和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局的部发文件,审定工作计划、经费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等。
部务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议题由部长或副部长提出,部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部长签发。办公厅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部领导报告。
四十一、部领导不能参加党组会、部务会,向部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厅汇总后向部长报告。
四十二、部长碰头会由部长召集,部长、副部长和驻部纪检组长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指示;通报工作情况;安排近期主要工作;研究有关事项等。
部长碰头会一般一至两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周一上午召开。
四十三、务虚会每年召开两次,由部长召集,部领导和部内各司级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驻部监察局局长参加。会议主要结合理论学习,沟通情况,研讨工作。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四十四、专题会(包括部内和部际协调会)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长或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召集,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处理专项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部内有关司级单位负责,办公厅协助。
四十五、党组会、部务会审议的议题,有关单位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涉及多个单位的业务,提交会议讨论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要正式打印成会议文件并提前送办公厅(任免件除外)。专题会审议的会议材料由承办单位提前发给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部领导报告。
四十六、部内各司级单位召开面向系统的会议,应当于上一年度11月底之前将会议计划(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参会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办公厅,由办公厅协调汇总,提请部务会审定后实施。
四十七、精简会议,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国性会议应当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部内各司级单位以部、厅名义起草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国务院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如任免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如与其他部门有分歧意见,经主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部内各司级单位向部领导请示、报告事项,须由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报。呈报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联合签报。各单位的请示、报告,直接报分管部领导,但需正式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由办公厅先行审核。
部内各司级单位向部党组或部领导请示或报告有关事项,必须使用办公厅统一印制的“请示”、“报告”样式。
五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由党组书记、部长签发;党组书记、部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部长请示党组书记、部长后签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章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名义下发的文件(含电报),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分管部领导审核后,报部长签发。一般文件(含电报)由分管部领导签发。涉及其他部领导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部领导审核。以办公厅名义行文,报部领导审批后下发;具体事务性文件,也可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的,一般由部长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一般由分管部领导会签,重要事项要经过部务会讨论或向部长报告,如有必要应当送部长签发。
五十一、部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五十二、部内各司级单位要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报送部里审批签发的文件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实行双人校对制度。除以办公厅名义外,部机关各司级单位不得以司(局)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可以发函。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
五十三、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五十四、部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需要其他部领导知晓的,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部领导,有关文件由办公厅负责送部领导传阅。
部内各司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部领导,重要事项要告办公厅。
五十五、部领导组团出访,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部年度外事计划报部务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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