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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议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7号
部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议规定》已经2008年4月3日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四月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议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现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议作如下规定:
一、会议的类别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议共分为九类,分别是党组会、部务会、部长碰头会、务虚会、专题会、司局级干部会议、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二、会议的议题和任务
(二)党组会: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研究确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研究党建、廉政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其他需要党组会审议的事项。
(三)部务会: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审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章和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局的部发文件及部内重要规章制度;审定年度工作计划、会议计划、培训计划、外事活动计划等;审定部财务预决算及专项经费的安排、重大基建项目、审计报告等;通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部长碰头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指示,通报工作情况,安排近期主要工作,研究有关事项等。
(五)务虚会:结合理论学习,沟通交流情况,研讨工作思路。
(六)专题会(包括部内和部际协调会):研究处理专项业务工作。
(七)司局级干部会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决定、指示,通报重大情况,部署重要工作。
(八)处级以上干部会议: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工作需要,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决定、指示,通报重大情况,部署重要工作。
(九)全体党员干部大会:根据党中央要求,传达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决定、指示,通报重大情况。
(十)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决定、指示,通报重大情况,进行形势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部署重要工作,进行年度工作安排和年终工作总结,举办双月报告会和党课教育活动。
三、会议的召集和参加人员
(十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党组成员召集,党组成员参加,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列席人员。需要扩大范围的,可召开党组扩大会。
(十二)部务会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召集,部长、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参加,其他党组成员、驻部监察局局长列席,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十三)部长碰头会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召集,部长、副部长和驻部纪检组长参加。
(十四)务虚会由党组书记、部长召集,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以及部内各司级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驻部监察局局长参加。
(十五)专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长或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召集,部内有关司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十六)司局级干部会议由部长召集,也可由部长委托的部领导召集,部内各司级单位的所有司局级干部和驻部监察局局长参加。
(十七)处级以上干部会议由部长召集,也可由部长委托的部领导召集,部内各司级单位的所有处级以上干部参加。
(十八)全体党员干部大会,一般由党组书记召集,部内各司级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参加。
(十九)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一般由部长召集,也可由部长委托的部领导召集,部内各司级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四、议题的确定和时间安排
(二十)党组会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党组书记确定,一般在每周四上午召开。
(二十一)部务会议题由部长或副部长提出,部长确定,一般在每周四上午召开。
(二十二)部长碰头会一般一至两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在周一上午召开。
(二十三)务虚会每年召开两次,具体时间由部党组确定。
(二十四)专题会、司局级干部会议、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