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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2013-03-26   阅读:773次  点击下载
 
第一条   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
第三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工福利社申请补助
第四条   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2.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1000元为限。
第五条   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戕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第六条   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须由职工本人或其眷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第七条   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第八条   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职工福利社核发。
第九条   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补助5000元。
2.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第十条  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自动向福利社登记)其顺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第十一条  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报请议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所谓重大灾害的范围,经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办理:
1.员工所有的房屋因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助费。
2.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他人,遇重大灾害者,可申请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