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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委员会子教育奖助办法
2013-03-26   阅读:826次  点击下载
第一条   本会为鼓励员工子女努力向学,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对象一律限于在本公司服务满三个月以上,已缴纳福利金在职员工,有子女在政府立案的学校就读者为限。本条所称子女依民法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检附户口誊本,及其子女就读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学校证明书一份申请,在学证明书应载明科系年级,但补习学校不得申请。
第四条   申请期限每年分两次接受申请该学期子女教育奖助金,每人不得超过3名,逾期概不受理。
 (一)第一次每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
(二)第二次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五条   子女教育奖助金申请限额:
(一)大专组每名每学期1000元,但就读公费学校者不予奖助。
(二)高中组每名每学期600元,但就读公费学校者不予奖助。
(三)初中组每名每学期300元。
(四)小学组每学期200元。
(五)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比照高中组;四年级、五年级比照大专组办理。
(六)夫妇同为本公司员工均享有申请权利时应择定一人为申请人,不得兼领或重领。
第六条   各社于申请期限截止后立即详细调查并签具意见,送由福利社主任核发,并报请福利委员会备查,如有虚报冒领款项者,除将其已领奖助金在申请人的薪津内如数扣回,并停止享受子女教育奖助三年。
第七条   本办法经职工福利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请主管机构核准后公布施行。